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6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化劳人仲案[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因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宁化劳人仲案[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已起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8)苏0116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未上诉,被执行人在2018年8月29日已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了1265.59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的被执行人已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