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617号
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第三人:南京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钢某有限公司、李某、***及第三人南京天某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