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敬某有限公司、南京钢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617号 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第三人:南京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钢某有限公司、李某、***及第三人南京天某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南京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