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78号 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91677884Y),住所地新昌县沙溪镇沙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913786854),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3元,减半收取计3821.50元,财产保全费2634元,合计诉讼费6455.50元,由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