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039号
申请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北田村。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飞,经理。
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