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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3463号之一
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6014546L。
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913786854。
法定代表人:李恒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账号为×××)的存款,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名下财产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合计为160000元。2021年5月21日,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0.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0.5元,由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莹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施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