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2181号
原告***,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贵阳恒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6697635XU。
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告: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路**华茂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50425R。
法定代表人:王培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