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26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男,1980年生。
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5686.82元。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5686.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资产依法被玉溪市红塔区法院、玉溪市江川法院查封、冻结,并依法进行拍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6执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