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柏锦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