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屹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2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玉溪市峨山县双江柏锦村。
被执行人: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西山村。
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4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85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未能给付。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人云南屹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