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聚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聚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闽0402执保264号
被告单位三明聚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住福建省三明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占用发票于201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三明基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报人**。
被告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占用发票于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不立即保全将会使日后判决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单位三明聚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告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被告单位三明基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告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