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2331号
原告:*****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东南环线***。
经营者:***,男,生于1969年9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交通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9210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生于1991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租赁站与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租赁站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