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423执77号
申请人: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交通路二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921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永春乡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797202282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34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股东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持股100%)持有的公司股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已将股权冻结;2.本院向维西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未发现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动产登记信息;4.未发现被执行人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有财产线索;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乐 臻
审判员 ***超
审判员 赵 翠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古 秀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