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201508612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交通路二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92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兰县自然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都兰县自然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