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61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交通路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