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61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交通路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