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9民初1091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28号正达名郡16幢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48947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