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5民初1580号
原告:四川三元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熙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2栋1楼65号。
法定代表人:代莹,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三元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熙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三元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三元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