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11执保3690号
申请人:张某,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续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1********,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杨庄村中华街8号胡同1号。
被申请人:济宁市华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续某、济宁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续某、济宁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5)鲁0811民初202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续某、济宁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