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6民初723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卞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