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民终4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市张三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市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洛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市张三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三寨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二审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张三寨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作出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张三寨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案涉合同已协商解除与事实不符,系查明案件事实不清,案涉合同实际并未解除。当事人双方通过新的合意解除原有合同,解除合意形成一份新的独立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般条件。本案中因项目暂停时间太久,张三寨镇政府又不履行付款义务,洛阳某某公司员工***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微信向张三寨镇政府负责人***表达协商解除合同的意向,但***并未就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做出明确回复,直至起诉后张三寨镇政府才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此时双方仍未就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终止及设计费结算事宜达成最终合意,因此洛阳某某公司与张三寨镇政府之间的情形不符合协商解除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合同尚未解除。二、原判决认为双方均只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就己方已履行的义务互不追究,这既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有违公平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洛阳某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并交付给张三寨镇政府。原判决中认定***于2021年4月24日通过微信将勘察设计过程稿(后期需要再加工)发送给***,这与事实不符。洛阳某某公司发送的设计文件就是完整的电子版设计成果,并非过程稿,无需后期加工。一审过程中洛阳某某公司也提交了该电子版设计成果进行核对,其内容与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完全相符,张三寨镇政府对此未提出异议。由于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洛阳某某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形式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出于对业主负责的态度,洛阳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纸质版成果邮寄给张三寨镇政府,快递回单上明确注明了收件人名称“长垣市张三寨镇人民政府”,但邮件遭到拒收并退回。洛阳某某公司邮寄纸质版成果时间较晚的原因是由于张三寨镇政府项目暂停且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其一再声称项目随时会重新启动,但洛阳某某公司等了两年多都没等到项目重启。从以上事实情况可以看出,洛阳某某公司按约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向张三寨镇政府分别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成果,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并非原判决认定的部分履行。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退一万步讲,即便案涉合同已协商解除,但双方未对合同解除后续事宜作出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某某公司已经完成电子版设计成果并发送给张三寨镇政府,但由于张三寨镇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暂停,张三寨镇政府不接收纸质版成果。在项目暂停的两年多时间内,洛阳某某公司多次催促张三寨镇政府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张三寨镇政府表示等项目重启后才会有资金,也从未提出要求洛阳某某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由此可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洛阳某某公司始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相反张三寨镇政府存在项目暂停、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拒收纸质成果等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张三寨镇政府应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原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双方合同解除后续问题,认定互不追究,这完全无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比例对等,显失公平。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张三寨镇政府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还不按约支付设计费,而上诉洛阳某某公司积极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两次完成交付,期间不存在任何过错,洛阳某某公司也从未放弃设计费主张或作出免除张三寨镇政府债务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设计费总额为35万元,张三寨镇政府实际支付10万元,占费用总额的28.57%,而洛阳某某公司已100%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比例明显不对等。如果按照原判决双方互不追究的审判思路,必将导致像张三寨镇政府这样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过错方,不仅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还能免除其合同应负的主债务。综上,原判决查明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公平原则判定洛阳某某公司与张三寨镇政府之间已履行的合同义务互不追究严重损害洛阳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三寨镇政府辩称,洛阳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通知张三寨镇政府解除合同,张三寨镇政府也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洛阳某某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也没有交付给张三寨镇政府,如果洛阳某某公司将全部设计成果交付给张三寨镇政府,洛阳某某公司就不会通知张三寨镇政府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张三寨镇政府履行合同,给付其剩余款项。综上,洛阳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阳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张三寨镇政府向洛阳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250000元;2.判令张三寨镇政府向洛阳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三寨镇政府承担。
张三寨镇政府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判令洛阳某某公司退还张三寨镇政府款100000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之偿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洛阳某某公司员工***多次通过手机和微信与长垣市张三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就张三寨镇政府所交由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等进行沟通、联系,经过多次磋商,2021年3月15日,洛阳某某公司(勘察设计人)与长垣市张三寨镇政府(发包人)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张三寨镇政府将《长垣市张三寨镇全域水系规划设计项目》交由洛阳某某公司完成,合同第二条第4条约定:设计阶段:效果图制作、全域水系规划、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含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竣工验收)等工作;合同第六条约定:勘测设计人于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向发包人交付全域水系规划报告5份;第七条约定:勘测设计费用合计人民币为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第八条约定:1.付款办法第一次支付:合同生效后5日内,发包方向勘测设计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规划设计费;第二次支付:勘察设计方提交效果图5日内,发包人向勘察设计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第三次支付:勘察设计方提交全域水系规划报告后5日内,发包人向勘察设计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第九条第1项第(9)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勘察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和设计审批部门对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第九条第2项第(6)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第十一条约定: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第3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二条第5条约定:双方认为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第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第6条约定: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21年4月24日,***通过微信将勘察设计过程稿(后期需要再加工)发送给了***;2021年8月26日,长垣市张三寨镇政府将预付款100000元汇至洛阳某某公司银行账户,洛阳某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洛阳某某公司称其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电子版的勘察设计成果邮寄到张三寨镇政府,被退回,长垣市张三寨镇政府否认退回事实,洛阳某某公司未提供退件人及收件人的具体名称。2023年4月24日,***通过微信告知***终止案涉勘察设计合同,***未表示异议,称将这一情况给镇领导汇报,庭审中,洛阳某某公司称***提出上述终止合同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后双方就勘察设计费用问题协商未成,洛阳某某公司诉讼来院,张三寨镇政府为此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勘察设计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合同。本案中,洛阳某某公司与张三寨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张三寨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余的勘察设计费用,洛阳某某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后洛阳某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告知张三寨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张三寨镇政府有理由相信***的行为系洛阳某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亦符合合同协商解决的约定,故案涉合同已解除。关于勘察设计费用的问题,双方均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未对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问题作出处理,依照公平原则,视为双方就己方已履行的义务相互不再追究。综上,对洛阳某某公司的起诉和张三寨镇政府的反诉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洛阳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张三寨镇政府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洛阳某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张三寨镇政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洛阳某某公司提交案涉合同全部纸质设计成果一份,证明:洛阳某某公司通过微信向张三寨镇政府发送过设计成果的电子版,还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纸质版成果,已经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张三寨镇政府发表质证意见:包裹不用看了,我方不知道邮寄包裹的事宜,洛阳某某公司一审时称从未向我方交付过纸质版设计成果。本院认证,洛阳某某公司提交的书面设计成果可以证明其向张三寨镇政府进行了邮寄,但张三寨镇政府并未实际接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洛阳某某公司曾于2023年12月份向张三寨镇政府邮寄纸质设计文件,张三寨镇政府拒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协议是否已经协商解除,以及合同解除的后果。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只要双方对合同协商解除一致,即使未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条款做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解除。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张三寨镇政府在2023年4月24日收到解除合同的文档,该文档因时间较长无法打开,虽然该文档的具体内容无法得知,但结合后续双方的聊天记录,张三寨镇政府在2023年7月5号晚上的聊天记录显示“因为去年早些时候你给我说要终止合同,我向他汇报后他表示同意,不知什么原因合同未终止成”“这事你要和霍总沟通,我中间也协调了,但是话语权有限,请多理解”,可以间接证明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之后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以及解除的后果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合同已经协商解除并无不当。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考虑到后续洛阳某某公司邮寄纸质文件时间为2023年12月份,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签订合同的2021年3月15日后的30日内,此时已经严重逾期,洛阳某某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设计成果,不过张三寨镇政府一方也表示后来案涉项目确实也停了,具体的时间并未表明清楚,张三寨镇政府对逾期交付也有一定的责任,考虑到洛阳某某公司在2021年4月份发送过电子版文件等,双方均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和义务,并且合同也有逾期交付文件的减收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约定,双方均存在逾期付款、交付等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审关于双方互不追究的解除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双方权利义务并未失衡,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洛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洛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2731529)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