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1民初98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88544865E。
法定代表人:余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1034162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平,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210457139。
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
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赣0921民初987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7日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同日予以准许。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现本院依职权解除本案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的冻结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应民
审 判 员 熊雪晶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代书 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