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执481号之一
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九江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九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执4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滩大厦601-6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77、20××76、201408673、20××72,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14第17271-17274号】。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21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滩大厦601-6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77、20××76、201408673、20××72,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14第17271-17274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立刚
代理审判员毛巨波
代理审判员郑杭波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