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1民初987号
申请人: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88544865E。
法定代表人:余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1034162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平,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210457139。
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
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定海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高应民
审 判 员 高应民
审 判 员 熊雪晶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