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5878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上海某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电智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电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电智联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电智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电智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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