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0156号 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焦港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被告:***,女,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