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0156号
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焦港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被告:***,女,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