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苏0682民初9954号
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焦港村**。
法定代表人:奚晶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表示不要叙述案件事实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货款188000元,于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诉讼费2030元,原告***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金 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