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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521民初10572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6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货款140390.42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715.44元(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5日);以上暂计178105.86元;3.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丙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购买东阳大都会项目所用玻璃。2020年3月开始,某丙公司按约向某甲公司供货,截至2020年12月24日,某丙公司共交付了840390.42元的货物。某丙公司从2020年4月17日至2022年1月19日共开票840390元。某甲公司仅支付货款700000元,其中有200000元是漳州某公司在2023年9月28日代某甲公司支付的,某甲公司还剩140390.42元货款未支付,经某丙公司多次催讨后某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由于某甲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的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某乙公司不能证明某甲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某丙公司催讨未果,现某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判决。 某丙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供应商告知函、对账单、送货单、开票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明细、企业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鸿宇公司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甲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依法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某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40390.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财务和经营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某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140390.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5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元,保全费14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19元,由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