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6827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 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不详。 被告:王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司、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 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9月26日,原告上海某乙 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甲 司负担。 审判员潘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