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大千与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乳城商初字第62号
原告丁大千。
被告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潮州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大千诉被告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丛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