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701民初534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5日立案。2026年6月3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