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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03民初1180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负责人:张某。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