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3358号
原告:西安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工业路西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WUCEC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至诚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崇耕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B0G3AQ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2206号陕西水务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YFDR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至诚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