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省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730民初198号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30民初197号
原告:邓某某,男性,汉族,住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某,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理贵诉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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