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1687号
原告:渭南市众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市街道香山大道教师小区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2206号陕西水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渭南市众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渭南市众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市众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