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9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某某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某某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武汉某某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