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石油集团实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10916号
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世家1栋1单元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石油集团实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9号新世纪都市花园三期1栋/一单元37层1号-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石油集团实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