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新区160号。
法定代表人:葛军宁,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邸兴,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邸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7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安彦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苑云彪
书 记 员 安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