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785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黄金口村下黄金口89号(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