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466号之一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8组(胜利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32RG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800万元。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7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2021年4月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被告请求解除对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0元的冻结,原告在其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