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974号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村米兰春天6栋B104室,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NEC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5R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833.00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 倩
书记员(兼)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