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974号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村米兰春天6栋B104室,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NEC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5R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833.00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 倩 书记员(兼)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