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9597号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56号城市广场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371544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8.00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 倩
书 记 员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