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8612号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新桥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065053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利川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利川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利川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4.37元,依法减半收取11697.19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双 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