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3517号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佳特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地91420113MA4KM264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佳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2)鄂2802执3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