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9022号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228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X1301-G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AAW1K。 法定代表人:卢剑彬。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8.00元,减半收取计2544.00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