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恢418号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228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8组(胜利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32RG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2执恢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