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终2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某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顶某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
上诉人湖北鑫某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顶某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4)渝0229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北鑫某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顶某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鑫某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顶某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提出撤回上诉、一审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4)渝0229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鑫某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重庆顶某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重庆顶某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84元,减半收取1015.92元,由湖北鑫某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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