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民初9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5月23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精细化工厂。 被申请人: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金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鄂10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北湖支行的存款37万元(账号:42×××45);并查封***位于城南开发区御河村四组的房屋(房权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与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北湖支行的存款37万元(账号:42×××45)。 二、解除对***位于城南开发区御河村四组的房屋(房权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