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1民初3733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名士1号4号楼22层19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仅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线上账户存款人民币39,666.6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666.60元(仅限线上账户)。 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17元,审理阶段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