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420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名士1号4号楼22层19号房。
法定代表人:付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绿地国博广场10号楼第16层#。
负责人:徐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新午,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司方圆
书记员王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