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23号
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C8栋2单元2202室。
法定代表人:付亮。
诉讼委托代理人:樊雪刚,湖北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湖西三组。
法定代表人:童汉文。
被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荣广斌,湖北卓拓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顺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滨湖小区东方怡景大厦1-B1701。
法定代表人:吴秋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牛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