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21号
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C8栋2单元2202室。
法定代表人:付亮。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培,湖北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模型楼。
法定代表人:雷美清。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博,男,汉族,,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牛治文